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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82民初2697号 原告:扬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扬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扬州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计3103元,由扬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