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青2525执保16号
申请保全人:贵南县大鹏五金机电,住所地青海省贵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525MACBEQC7XP。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保全人:四川红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MA6B9T1P7R。
法定代表人:龚某。
被保全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24XK。
法定代表人:庞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贵南县大鹏五金机电与被保全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红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保全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青2525执保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