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23民初253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莫某,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农民。
第三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翁某,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总经理。
第三人:林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爵苑39座301单元,居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电话催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不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核对位]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