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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武汉市蔡甸区某某和湖泊局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3424号 原告:***,男,瑶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某某和湖泊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负责人:曾某。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庞某。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某某和湖泊局、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2025年3月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所欠款项相关责任方已同意支付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