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王某;林某;中国某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23民初155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林川乡马场村52号,粮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双流)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金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58号(兴容华府)2幢22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桔路336号金海岸金爵苑39座301单元,居民。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金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提出的,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