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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余某某、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2296号 原告:罗某某,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平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某某,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