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3573号
原告:***(又名***),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后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