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3573号 原告:***(又名***),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后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