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283民初4731号
原告:***,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梅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后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6855831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揽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东方小学围墙及仓库施工,总价款为115650元,后被告仅支付47000元,剩余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付给原告***工程款26350元,于2017年9月26日前付清。
二、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三、被告***撤回对原告***的反诉请求。
四、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