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景港润嘉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5079号 原告:青岛景港润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梧州路与厦门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72081328T。 法定代表人:张成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蓼兰镇后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68558314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君(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平古路7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370200780390897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景港润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景港润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景港润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景港润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景港润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预交诉讼费2627元退还原告青岛景港润嘉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