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283民初2427号
原告:***,男,195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后于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4472.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平度市***苑小区地下室工作时从脚手架上跌落,致原告伤,与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20天,后于青岛九鼎医学事发鉴定中心鉴定为双十级伤残,护理期30-6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以后1人护理。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44472.82元。综上,事发后两被告均为对原告予以赔偿,对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跟随***在被告江河建筑公司九泰工地打零工属实。
***辩称,***是我找他给江河建筑公司干活,在九台新苑小区地下室抹门窗口。出事当天我没在工地上,出事之后工地上的韩经理给我打电话我才去的工地,去了之后他说工地上没钱,我自己掏了三千块钱给***送医院去治疗。之后我找韩经理问这个事怎么处理,他就一拖再拖,去年春节时我给了***三千块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5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原告可申请执行100000元。原告需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银行卡账号提供给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189元,减半收取1594.5元,由被告青岛蓼兰江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雷
人民陪审员 蔡 斌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