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395号 原告: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ThomasGraf。 原告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励公司)与被告*****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安励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励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