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395号
原告: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ThomasGraf。
原告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励公司)与被告*****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安励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励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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