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某某诉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赣7101行初27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市政府北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055351989XR。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0236855。 第三人*****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技术经济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49199。 法定代表人ThomasGraf,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