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赣7101行初27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市政府北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055351989XR。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0236855。
第三人*****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技术经济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49199。
法定代表人ThomasGraf,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