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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15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29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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