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1898号
原告:临沭县临沭街道滨海社区村民委员会(原临沭县临沭镇井店居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滨海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9ME05539418。
法定代表人:高树山,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达,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于加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庆营。
被告:井锡银。
被告:井光涛。
被告:王田峰。
被告:高燕。
被告:井西江。
被告:王翔。
被告:徐涛。
被告:井西明。
被告:王绪明。
被告:***(曾用名刘涛)。
被告:卓相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宝勇,系被告卓相宝之子。
被告:井庆论。
第三人:山东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东街。
法定代表人:杨化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临沭县临沭街道滨海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加其、王庆营、井锡银、井光涛、王田峰、高燕、井西江、王翔、徐涛、井西明、王绪明、***、卓相宝、井庆论、第三人山东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临沭县临沭街道滨海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5878元和逾期利息;2.判决于加其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53188元和逾期利息;3.判决王庆营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0118元和逾期利息;4.判决井锡银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9118元和逾期利息;5.判决井光涛向原告支付购房款91134元和逾期利息;6.判决王田峰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9382.2元和逾期利息;7.判决高燕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0700元和逾期利息;8.判决井西江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65051.6元和逾期利息;9.判决王翔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7783.6元和逾期利息;10.判决徐涛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1976.4元和逾期利息;11.判决井西明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55350.2元和逾期利息;12.判决王绪明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1976.4元和逾期利息;13.判决***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56650.2元和逾期利息;14.判决卓相宝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1976.4元和逾期利息;15.判决井庆论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56650.2元和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09年为响应临沂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政策,经原告申请,临沭县发展和改革局决定对原告村内进行旧村改造,经“沭发改政务(2009)83号”文件核准,原告自筹资金建设玉龙苑住宅小区住宅楼。十五被告均在小区内购买了房屋,但均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十五被告均有剩余部分购房款拖欠至今未予支付,数额多少不一,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临沭县临沭街道滨海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对王绪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各被告各自取得原告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小区楼房,取得依据分为购买或借款抵押等不同情形,各被告在诉讼中都处于独立的诉讼地位,并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本案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案情,本案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沭县临沭街道滨海社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郝聚叶
人民陪审员 陈瑞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杜金香
书 记 员 郇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