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403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鲁1329民初6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卫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