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沭县大兴镇涝枝新村村民委员会后涝枝西村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1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常林路东大街。
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涝枝新村村民委员会后涝枝西村村民小组。
住所地:临沭县大兴镇后涝枝西村。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涝枝新村村民委员会后涝枝西村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9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04月15日前履行判决义务。因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涝枝新村村民委员会后涝枝西村村民小组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04月2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义务。
2、被执行人无统一社会代码,故无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到大兴经管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代管资金情况进行了查询,该村有大量的债务,无款项可供执行。2021年1月14日,本院以(2021)鲁1329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的缓建安置房产(房产XX套、车库XX间、老年房XX套),大兴镇政府正在研究安置方案,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过程中,后涝枝西村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未对负责人实施拘留。
通过本次执行,已实现债权XX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全部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29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宇
审判员 袁卫东
审判员 刘鹏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尊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