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486号
申请人:盐城市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3549939004,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温馨花园南1A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13376078D,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与庐山路路口往北两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盐城市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804803.2元的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4803.2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永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