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2民初153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华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钻井六干)德州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734830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与庐山路路口往北两公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13376078D。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华野分公司、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