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070号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运河路661号华岳电力大厦316室。
法定代表人:韩友杰,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港北一路北、港西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周金宁,董事长。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光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记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