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1民初5443号
原告:***,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BXK5J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花园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5931447Y1-1。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