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811民初1408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西侧15号。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家庭电气线路火灾经济直接损失1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9日原告家中发生火灾,现场当即拨打110、119报警,大火被及时扑灭,但造成直接损失12000多元,恢复费用需50000多元;2018年7月23日济宁市公安消防支队任城区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后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进行多次交涉,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被告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原告的知情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与***系夫妻关系。 四组火灾后烧毁现场及物品照片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火灾受损物品的情况,照片中可显示被烧毁物品的痕迹。 济宁市公安消防支队任城区大队出具的济任公消火认简字【2018】第0008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复印件两份,欲证明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自燃、雷击、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线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出具的发放《逐级走访事项办理手册》部门接谈意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我去找被告协商过此事,被告答复意见为发生火灾时公司产权设备运行正常不予受理,原告对该意见不认可。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本院认定:2018年7月19日原告***与***家中发生火灾是事实。原告在庭审中自行估算得出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000元。此次火灾发生原因排除放火、自燃、雷击、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线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另外,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因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发生火灾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一、原告主张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000元,该数值仅仅是原告自己估算所得,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该损失数额本院不予认定;二、济宁市公安消防支队任城区大队出具的济任公消火认简字【2018】第0008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载明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该认定书并不能直接证明火灾发生时被告供电电压不稳。另外,因原告放弃对火灾发生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供电电压不符合国家供电标准,故原告主张的此次火灾发生原因是被告供电电压不稳,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原告因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与被告供电电压不稳有关,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两者有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的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000元由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承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