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79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BXK5J4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树木损失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事实和理由如下:2008年,原告在其承包田(位于南张街道办事处南陈前街村北)内种植绿化林木法桐300余颗。2019年5月29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把原告承包田内的110颗树木损坏,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为,济宁市能源局、济宁市公安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安全隐患集中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济能字〔2019〕12号)。因原告种植的树木位置属于220KV金凤I、II线等12条属地化线路防护区,存在重大树线安全隐患,市、区相关部门对220KV金凤I、II线等12条属地化线路防护区进行了治理,将原告种植的部分树木进行了截冠处理。上述行为不是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私自所为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