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486号
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方上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008362049。
法定代表人:傅长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跃进路5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1818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并与被告协商解决,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按撤回诉讼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