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民特79号 申请人: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008362049,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上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傅长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56597359A,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室科员。 申请人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六)**规定,撤销***裁委员会(2020)***字第17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向***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为该诉讼,申请人聘请律师进行代理,双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11元。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律师费11万元的请求。***认为“本案律师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因此对于该项仲裁请求,本庭难以支持,申请人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申请人之后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支***费11万元,并获取增值税发票,申请人遂向***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给***费11万元。***裁委员会却以(2020)***字第17号裁决书(以下简称1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一、该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在(2019)***字第370号案件中,***依法依约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无疑是“败诉方”;申请人提供了:律师费的支付证据(被申请人对真实性予以确认)、(2019)***字第370号裁决书中***的意见为律师费用“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该案的***成员也有17号案件的独任仲裁员***;申请人也提交了河北省司法厅的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也明确了“依法予以支持”,但17号裁决书却违背了该仲裁规则,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决。故该裁决书应依法予以撤销。二、17号案件的仲裁员有明显的“枉法裁决”行为。《***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17号案件中裁决书也同样援引了该条项,但偏偏仲裁员故意无视该规定的内容,裁决驳回了申请人合理合法合规的仲裁请求。且其荒唐的理由是双方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在370号案件中同样的仲裁员为什么又认定律师费用“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所以,仲裁员的枉法裁判明显,应依法撤销17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称,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律师费的约定,律师费也非必要支出费用,我公司对此不承担支付义务。风险代理也不是必要的,且超过收费服务标准。关于律师费的负担问题也没有任何裁判案例。上一仲裁案件也非全部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其计算律师费也应按比例计算。上一仲裁案件,我公司不是完全败诉,因此,本案律师费也不应予以承担。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裁委员会作出(2020)***字第17号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审理查明,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奶奶10月29日向***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给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的损失总计人民币110多万元,***裁委员会作出(2019)***字第370号裁决书,在该案的仲裁中,申请人与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受托方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仲裁代理人,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待该案终结后申请人按照诉讼标的的10%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代理费11万元整。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律师代理费的主张,***裁委员会(2019)***字第370号裁决书认为,该案律师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因此对于该项仲裁请求,无法支持,申请人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后申请人已经实际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1万元,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向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支***代理费11万元,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出具相应金额的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中未对因追索债权实现债权而产生律师代理费的承担进行约定,因此,申请人所主张要求被申请人支***代理费的请求,无法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申请人认为,***裁委应根据《***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规定支持其律师费主张,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中未对因追索债权实现债权而产生律师代理费的承担进行约定,其主张并不符合该条款规定。故***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