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714号
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保定市满城区方上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傅长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被告:**犇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富昌村商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犇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76元,减半收取15588元,由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