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犇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713号 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保定市满城区方上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傅长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被告:**犇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富昌村商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犇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12元,减半收取41056元,由原告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安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