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197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3562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662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材料。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