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3783号
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春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保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费通知书,原告合肥英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同时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