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02民初5988号之一
原告:安徽宣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铂韬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安徽宣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铂韬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宣瑞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瑞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宣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9元,减半收取449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765元,由原告安徽宣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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