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655号
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齐新大道4750号。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董事长。
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电子街10号阳煤化工办公大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凤,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6元、保全费1723元,共计4179元,由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凡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冰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655号
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齐新大道4750号。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董事长。
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电子街10号阳煤化工办公大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凤,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6元、保全费1723元,共计4179元,由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凡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