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2民初661号
原告:大连XX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7-1号公建(仅限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346302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大连XX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8708328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XX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XX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XX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