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6557号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95元,减半收取为9197.5元,由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