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4713号
原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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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