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18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被告: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长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铁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了相应承揽施工酬金、诉讼费及保全费为由,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020,合计492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