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02执209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27680182A。
法定代表人:张裕佳。
委托代理人:蒋鹏,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该公司市场部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第: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北路靠西面储备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348506U。
法定代表人:刘文昌。
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2)桂1202执2096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万元、利息38500元、支出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42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等的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岑荣吉
审 判 员 韦德思
审 判 员 韦祖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赖华海
书 记 员 兰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