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同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02执恢37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27680182A。
法定代表人:张裕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池市同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4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06356918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2日生,壮族,住河池市。
被执行人:余泳锐,男,1984年9月8日生,壮族,住河池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同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余泳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桂12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池市同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余泳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20)桂1202执3号,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立案案号:(2021)桂1202执恢377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由被执行人河池市同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960934.5元;二、由被执行人河池市同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的利息345527.5元;自2018年3月14日起,被执行人河池市同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欠付工程款利息,以欠款本金196093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三、由被执行人河池市同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二次诉讼损失费用25112元;四、被执行人**、余泳锐对被执行人河池市同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039元;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七、负担案件执行费22649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另案(2021)桂1202执859号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桂MN××××马自达小型汽车一辆进行公开司法拍卖,拍卖得款42500元,扣除网拍服务费等费用后将用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多个法院予以查封(本院为第三顺位轮候查封),且有多个共有人,暂时无法处理。余永锐名下的车辆亦被本院予以查封。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怀明
审 判 员 黄耀浪
审 判 员 蒙万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韦江卫
书 记 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