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张裕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恒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27号科技大厦829号。
法定代表人:陈环,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宜州市。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恒利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103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148074.23元,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杨成作任审判员,陈凤辉任法官助理,黄健任书记员。
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违法风险告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50195.24元,申请人已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桂1031执553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成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