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1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27680182A。
法定代表人:张裕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莉,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华星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75114046。
法定代表人:陈祥生,董事长(现在鹿州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北京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南丹分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华星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7717400072。
法定代表人:陈聪,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龙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华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0674306469。
法定代表人:陈祥生,董事长(现在鹿州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丹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庆达惜缘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南丹分公司、广西龙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2021)桂122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4184510.5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且承担案件受理费40276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费44648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各相关单位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收益型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广西龙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财产因另案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不能供本案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承担偿还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富
书 记 员 任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