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烟台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烟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长宁路368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各种款项1689574.72元及相应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1689574.72元及相应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经线下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期间也未提交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