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烟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长宁路368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各种款项1689574.72元及相应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1689574.72元及相应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经线下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期间也未提交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