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执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烟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长宁路368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各种款项1689574.72元及相应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1689574.72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0613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689574.7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