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4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即劳人仲案字[2020]第146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到本院说明本案被执行人已就青岛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即劳人仲案字[2020]第146号裁决书向烟台市莱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法律依据尚未生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在青岛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即劳人仲案字[2020]第146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第146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该执行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关于青即劳人仲案字[2020]第146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建钢
审判员  于 宁
审判员  解文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京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