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财保3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31710380D。

法定代表人:刘子武,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金融广场商务中心**办公综合楼1011-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MRJRG43。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87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烟台盛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87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