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10665号之二
原告:厦门市魏天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304J31B,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前进村西井三里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2498545B,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魏天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魏天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294元减半收4147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均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