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7787号 原告: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下可乐牛头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688578125E,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2498545B,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龙广镇永革村尾子组,身份证号码:522********。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山区鼎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永革村尾子田组,身份证号码:522********。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龙区圣达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