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和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3民初3985号 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2498545B,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收取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