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3民初3985号
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2498545B,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收取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