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3民初1347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送达缴费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