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962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告:某某大学,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负责人:罗某某。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37元,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