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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2563号 原告:海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海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海安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