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86号 原告: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下可乐牛头山。 法定代表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韦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 原告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锦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