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8937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男,汉族,1997年3月2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杭州某乙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后,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45元,共计1470元,由原告杭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